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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港版國安法,中國先行一步“將了”美國一軍
2020-05-25 [關閉]

     2020年全國兩會的立法議題中,涉港國安立法議題奪睛無數。這一立法關乎香港“一國兩制”制度安全的重大利益,關乎愛國者治港和香港繁榮穩定的基本法治利益,關乎香港平臺繼續為國家現代化和國際化服務的戰略利益,也關乎每一個香港市民的自由權利與和平安寧生活利益。

全國人大決定以香港國安法為議題,以及政府工作報告提及香港國安立法事宜,有兩個非常重要的背景:

其一,香港反修例運動暴露香港國家安全制度漏洞已到了非修補不可的程度,而香港本地自治能力難以完成這一任務;

其二,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將之納入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體系之中,兩會議程落實這一要求,符合中國憲法政治的運作原理。

決定草案以香港國家安全為主題,集中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上進行框架性立法,并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具體立法。這意味著:

其一,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直接為香港國家安全立法,是依憲治港的體現,相關立法對香港基本法秩序進行規范擴展;

其二,立法凸顯“執行機制”,折射出國家立法者對香港“有法不依”、安全秩序脆弱性的評估,引入的新法將在執行機制上進行嚴密的制度設計,并可能與香港本地執法機制相整合,形成更有力的執行體系。

香港國安立法,在本地已缺乏意愿和能力完成,但國家安全的法律保護刻不容緩。拖延了23年的安全立法,最終由中央直接承擔制度建構的責任。不過,此次立法并非大包大攬,而是選擇在香港發生的4種最為典型及具有破壞性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分裂、顛覆、暴恐、干預)進行典型規制和懲罰。香港本地仍有憲制性責任完成23條立法,完善國家安全執法機制,與中央立法做好配合,體系中央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的有機結合。

全國人大決定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立法行為,與香港基本法處于相同的法律效力位階。決定的作出,宣告了中央管治權在香港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具體法律化以及落地執法的具體路徑,而由后續立法加以完備的制度建構。

一決定的影響是多方面的:

其一,可以最終完成相關反修例以來的“止暴制亂”任務,促進香港法治權威與秩序的恢復;

其二,可以彌補香港國家安全的制度漏洞,保護香港平臺上相關的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以及一切和平守法的市民權利與投資者利益;

其三,對“港獨”、“臺獨”勢力以及外部干預勢力將形成強有力的法律震懾與實際懲罰效應,一定程度上截斷外部勢力在香港的非法組織與活動網絡;

其四,對愛國建制派的政治士氣起到最為關鍵的托底作用,鞏固愛國者治港的社會政治基礎,對香港民主選舉可能產生積極有利的正向影響。

后續立法主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按憲法與立法法程序完成。在具體立法中,法律制度與執行機制的設計應當充分體現全國人大決定的目標、框架和制度原則,應當注意在執行機制、程序及與香港本地執法機構的合作關系上引入精細的制度規則,確保執法力量和效率。

在執法環節,中央派出的執法機構應具有主導權,香港本地機構負有執法協作義務,二者共同構成這部法律的執行機制體系。執行程序應當注意與香港本地的法律制度及證據規則相銜接,注意嫌疑人的權利保護與正當程序,將每一個國家安全案件辦成法治鐵案,以具體的執法實踐向香港社會證明國家法治的規范性進步。

全國政協副主席梁振英發文駁斥反對派

港版國安法是中國主權范疇內的事務,美國無權干預。美國對香港事務的干預是非法和非分的。美國一貫以民主保護者自居,但其中包含著帝國霸權與對中國國家利益的持續性損害,也對香港的自治地位和可持續發展構成威脅。港版國安法代表中國先行一步,“將了”美國一軍,警告其不得采取任何危害中國國家利益的措施。這部法律本身就是針對外國干預行為而立,美國的干預信號正好坐實了這部法律制定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中美關系已進入全面博弈階段,中國應當堅持自身的正義立場和利益底線不讓步。美國的制裁威脅無非是取消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或者進行針對執法官員的制裁。取消地位一說由來已久,具體實施的可能性不大,因為這一舉措意味著中美撕破最后的戰略臉面,也不符合美國企業及其他發達經濟體在香港的共同利益。但中低程度的制裁是有可能的,比如對這部國安法相關的執法機構與個人進行制裁,而中國可以選擇正當的報復措施進行反制裁。中國與美國直接的制裁與反制裁政治游戲早已開演,這一場也不必懼怕。對美斗爭一面不應可以回避,而是在法理、道義與執行力上針鋒相對,反而可以最大限度維護中國國家利益和發展空間。

反對派有說法是,國安立法可能危及香港金融中心地位。這是因果倒置、混淆視聽的說法。危害香港國家金融中心地位的是香港的極端本土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他們通過反修例運動嚴重破壞了香港法治與穩定的社會環境,擠出香港的資本力量及來自各國的精英人才,制造香港的“攬炒主義”極端意識形態和社會運動。

中國進行直接的國安立法,就是懲罰四種危害國家安全同時也危害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人,鞏固香港法治根基,重塑香港繁榮穩定的社會秩序,將香港繼續打造為更具活力與發展前景的國際金融中心。

中央直接立法不是對23條的取代,而是對23條本地立法的示范、監督和促進,香港特區政府仍有憲制義務在23條及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下繼續完成相關本地立法,完善本地執法機制,履行與其憲制性地位相稱的國家安全制度建設與執法責任。香港社會應當利用好這一次中央主導推進國家安全立法的制度建設契機,輸入香港各界的利益表達和制度化建議,與中央共同完成“一國兩制”制度體系中這一關鍵性制度任務的塑造性工作,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具體智慧、作為與擔當。

需要提醒的是,中央直接立法可能刺激香港反對派的極端報復行為,造成中資機構及內地背景人士在香港的生命、財產、安全威脅,甚至出現本土恐怖主義,香港特區政府和警隊應當制定嚴重關注的應急保護預案,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進行打擊,同時引導民眾正確理解、討論及參與港版國安法的制度進程。

中央直接立法還可能引來外部干預和制裁,應相應做好反制外部勢力的制度方案和執行措施。國安立法本身就包含對外部勢力的制度防范,如果外部干預直接干預這一立法進程,國家必須具有充分的制度手段排除干預,制止破壞,完成立法進程。

總之,這部法律權威有力,正當必要,某種程度上是新時代民族復興的制度反擊戰,針對香港本土極端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而發。該法以法治形式自上而下重構香港“一國兩制”的制度安全基礎,牢牢構筑中央對“一國兩制”制度發展的主導權,從而邁出了依法治港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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